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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旗帜学研究中心(VRCC)

旗帜用品专委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丝路规划研究中心(全国政协办公厅主管)支持下,由北京新风旗帜文化传播中心创办,2019年3月23日中国旗帜学研究中心(VRCC)在北京成立。2019年7月17日,赵新风理事长在美国圣安东尼奥召开的第26届世界旗帜学协会国际联盟(FIAV)理事会上,成功申办第30届世界旗帜学大会(ICV)2023年在北京举办。中国旗帜学研究中心(VRCC)成为世界旗帜学协会国际联盟(FIAV)第74个注册成员。

       本会的名称:中国旗帜学研究中心旗帜用品专委会,国际交往中用“中国旗帜学研究中心”英文译名: Vexillological Research Center of China ,缩写VRCC。

       第二条 本会是由热心研究弘扬旗帜文化的旗帜用品生产企业自愿结成的国际性、学术性、联盟性、非经营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研究弘扬旗帜学文化,助力中国旗帜文化事业大发展,在国际上讲好中国旗帜故事,提升中国旗帜用品行业制造水平和整体质量,增强中国旗帜用品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扩大中国旗帜用品全行业营利能力,吸纳更多优秀人才就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旗帜学研究中心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创始会址设在:诸暨市华都德胜印花有限公司

 

第二章 战略使命

 

      第六条 专委会的发展战略和使命

(一)研究制定中国旗帜用品使用细则规范,并向全社会宣传推广。

(二)对报废旗帜回收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和执行方案,面向全国承担报废旗帜回收业务。

(三)研发新面料、新工艺、新技术,不断提升中国旗帜用品质量,增强中国旗帜用品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

(四)围绕宗旨组织开展相关论坛、研讨会、展览展示、升旗比赛、培训等活动。

(五)积极参与世界旗帜学协会国际联盟会议和相关活动,向世界旗帜学组织机构推荐中国旗帜用品和专委会成员。

(六)积极创办亚洲旗帜学论坛和相关组织机构。

(七)向国际国内重大政治、军事、体育、文化、庆典活动组委会推荐优质旗帜用品和专委会成员。

 

第三章 组织成员

 

       第七条 专委会成员为单位团体会员。

       第八条 凡致力于研究弘扬旗帜文化、认同承认专委会章程的旗帜用品行业单位,向专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成为本专委会成员。

       第九条 加入专委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专委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送中国旗帜学研究中心;

(三)由中国旗帜学研究中心批准,经中心理事长签字,发给成员证。

       第十条 组织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专委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派代表参加专委会、中国旗帜学研究中心的各项活动;

(三)承办协办国旗教育、升旗比赛、展览展示等相关活动;

(四)对专委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组织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专委会的章程,执行专委会的决议,维护专委会的权益,遵守专委会的各项规定与管理细则;

(二)积极参加专委会的活动,承担专委会交办的工作;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向专委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成员退会,须书面报告本会并履行退会手续。成员有严重违法违纪或者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专委会按程序取消其成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代表大会,理事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其他重大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理事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理事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代表大会每届2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旗帜学研究中心批准。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理事代表大会;

(四)向理事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专委会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等;

(九)研究决定专委会重大工作事项。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长、副理事长、副秘书长组成,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40%。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视频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专委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委会理事长由中国旗帜学研究中心理事长兼任;

(二)热心研究弘扬旗帜文化,在旗帜用品领域有相应贡献和作为,企业有一定规模和产值,有良好社会责任感和品牌形象;

(三)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权威人士可酌情放宽任职年龄;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专委会常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最长任期不超过五届。

      第二十二条 专委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出席常务理事会,对相关决议行使否决权;

(二)检查理事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审批团体成员并签发证书;

(四)批准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专委会常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专委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负责专委会财务工作;

(五)处理其他相关事务。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并报理事长审批。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专委会需自行解散或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六条 专委会终止前,由常务理事长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8日理事代表大会通过,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专委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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